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电子邮件地址等,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