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电子邮件地址等,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