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第二十六条有效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