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原材料、工艺、施工质量、工程验收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执行海绵城市建设各项技术标准,保证工程质量。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