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海绵城市建设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提升、设施逐步完善,城市易涝点消除;

(二)自然河流、湖泊、湿地等水生态系统得到保护,受破坏的水生态系统修复,热岛效应缓解;

(三)因地制宜实施雨污分流,有效控制径流污染、合流制溢流污染,消除城市黑臭水体;

(四)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符合规划要求和国家相关标准,雨水积存蓄滞和收集利用能力提高;

(五)其他应当符合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