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地热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三十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