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开采地热水资源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开采活动。

需要变更取水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载明事项的,采矿权人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