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用水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取水人应当对水位、水量、水质等进行监测,建立健全取水技术档案。取水人无能力进行监测和有能力不履行监测义务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监测单位监测,监测费用由取水人承担。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