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取水人应当对水位、水量、水质等进行监测,建立健全取水技术档案。

取水人无能力进行监测和有能力不履行监测义务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监测单位监测,监测费用由取水人承担。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