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资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国有土地资产的使用第十四条已废止除党政机关办公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工程用地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划拨使用土地外,无论是新增建设用地,还是原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出让国有土地资产使用权的采取招标、拍卖方式进行。不具备拍卖、招标条件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的方式。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资产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格。协议出让价格应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2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