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物业价格改革的贯彻落实,按照有关规定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制定;

(二)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发挥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的指导和监督作用,协调处理慈善救助、养老服务等相关事务;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施设备安全监管,监督检查价格公示,依法查处价格、计量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四)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治安管理、养犬、高空抛物等方面的事务;

(五)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违反规划的建筑的认定,协调处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方面等事务;

(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污染环境的行为;

(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规搭建,损坏绿地,任意涂写刻画、贴挂广告等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

(八)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消防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九)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处置等;

(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物业服务与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指导建立健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和工作机制;

(十一)人民防空部门负责查处破坏、侵占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行为,监督检查使用单位履行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十二)水、电、气、暖、通信等公共服务监管部门负责做好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十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