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对不符合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件的居住区进行治理,完善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使其满足实施物业服务与管理的条件。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旧小区、易地搬迁安置小区等的改造和服务。改造后的老旧小区和易地搬迁安置小区等,可以选择聘请物业服务人服务、村(居)民自主管理或者村(社区)党组织与村(居)民委员会协同管理等模式。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