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服务第五十八条有效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本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公布,并定期调整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以参考政府指导价,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