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经费从物业服务区域公共收益中支出,具体额度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提出预算,经业主共同决定后执行。无公共收益或者公共收益不足以支付的,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对业主委员会成员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中的业主代表发放工作津贴。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中的业主代表成员的工作津贴应当按照财务要求建账、入账。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财务原始凭证及相关会计资料,业主可以随时查询。并在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底前公布半年度的账目情况。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