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书面向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在其指导下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一个任期内,出现业主委员会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形,或者业主委员会拒不履行职责的,在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组织,物业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改选、重选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账簿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工作。逾期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督促移交。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