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建立完善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四级物业服务与管理工作的监管体系。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