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是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热心服务、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社会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三)履行业主义务,未拖欠维修资金;

(四)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没有在本物业服务区域的物业服务人处任职;

(五)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的情形。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以通过业主自荐或者业主联名推荐、村(社区)党组织推荐等方式产生。

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资格审查工作由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委员会改选换届选举,所推选的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资格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查,村(社区)党组织协助。

鼓励业主中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党组织成员、党员、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