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村(社区)党组织的指导下工作,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服务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其他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