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等代表组成。建设单位未派员参加筹备组的,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担任。

业主大会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业主公开推选产生;业主推选不能达成共同意见的,可以由村(社区)党组织推荐产生。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起七日内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