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的公共收益由前期物业服务人代为收取,存入专项资金账户并建立台账,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移交。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