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新建物业服务区域实行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