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四)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