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五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2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