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批准罢免、决定代理、决定接受辞职、撤销职务等事项,适用本办法。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6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