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第十三条有效按照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听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汇报,提出建议。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