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十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议举行前通过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书面请假。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4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