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和执法装备建设,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