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和执法装备建设,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