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本规定未设定处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的违法行为,已经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