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保障方面的预警机制。

对劳动保障方面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立即调查处理,并按应急处置预案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工程建设领域因拖欠劳动者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到场处理,对涉嫌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行为应当依法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统筹用于劳动保障方面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支出需要。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