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答复署名举报人、投诉人。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举报、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投诉用人单位;
(二)有具体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的事项;
(四)属于接受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投诉人存在投诉事实不清或者提供基本信息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信息;对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举报、投诉,应当告知举报、投诉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举报、投诉,应当告知举报、投诉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
劳动保障监察的举报投诉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