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经交办机关同意,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并予以公开。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