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并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会议。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应当在主席团决定的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时间前提出。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