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按非法占地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省和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省和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规划的,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超过批准用地数量或者用地界限占用土地的;
(三)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
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可以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按照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一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