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