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规模、布局和用途等,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零星分散的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照有关规定整治后,腾挪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可以异地入市。
省人民政府应当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程,完善入市规则。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的,应当纳入土地超市,并进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供应。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开透明、合理平衡利益的原则建立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