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机制,实现耕地保护责任全覆盖;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采取措施防止耕地闲置、荒芜。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统计等部门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