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高标准推进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建设,建立种质资源交流共享机制,推动优化农作物、林草、畜禽、水产等种质资源进出境监管流程,实现种质资源安全有序流动。

从境外引进的农作物、林草、畜禽、水产等种质资源到达进境口岸后,海关根据货主或者其代理人预约开展查验,建立查验绿色通道,货主或者其代理人经申请可以免于到场陪同查验。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从境外引进优良种质资源。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