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停车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主管部门,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二)组织编制、调整、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建设计划;(三)建设相关信息系统;(四)指导、监督县级人民政府停车场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五)指导停车场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