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停车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向停车场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备案的,由停车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