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范围或者将停车场挪作他用;
(二)损毁或者擅自设置、撤除、移动道路停车泊位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三)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
(四)在未取得所有权或者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停车泊位使用;
(五)占用道路停车泊位从事经营活动;
(六)其他影响停车泊位或者停车场使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