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和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损坏、破坏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行为。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并予以答复。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