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要求履行以下保护责任:
(一)维持保护范围内的传统格局、街巷肌理、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和原真性;
(二)加强各类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修缮,制定年度修缮计划,并按照年度修缮计划开展修缮工作;
(三)改善保护范围内各项配套服务设施,提升历史空间环境品质;
(四)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处置危害保护对象的行为,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五)做好消防安全、防洪排涝、日照通风、防腐、防虫害等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