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中心城区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投诉和举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