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投诉和举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