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覆盖本市行政区域的城市绿化信息管理系统,定期组织开展城市绿地普查,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港航管理等部门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城市绿化相关信息。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