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城市建成区内裸露地面,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负责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