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与绿化管理养护责任人办理移交手续,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做好工程移交,及时进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应当纳入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