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中心城区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供电、通信、供水、排水、燃气、广电、市政等单位敷设各种管线和建设公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与树木保持距离。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施工前,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养护责任人确定保护措施。未按照规定采取保护措施,造成城市绿化或者绿化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