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本市建立侨乡广府菜特色菜品名录制度,将本地特色菜肴、汤品、点心、小吃等纳入名录管理,并推荐纳入省级粤菜特色菜品名录管理。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侨乡广府菜特色菜品评选工作,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在评选过程中,拟定的特色菜品名录应当征求有关单位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示不少于三十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在公示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社会公布评选结果。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评选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列入侨乡广府菜特色菜品名录的项目,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电子档案,以文字、图片、音像、视频或者其组合方式记录其原材料、辅助配料、品相以及制作技艺等内容。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