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码头及其伴生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已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码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