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古码头保护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码头及其伴生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已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码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