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送所在区(县)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成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和培训。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和组织抢险抢修,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

维护运营单位组织抢险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

未交由专业单位维护运营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由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参照前三款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