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区)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管工程质量保证金;监督建设单位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受理房屋质量问题的投诉;

(二)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住宅小区内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对燃放烟花爆竹、监控安防、车辆停放等开展监督检查,依法参与交通安全纠纷处理,做好流动人口监督管理工作;

(三)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四)民政部门负责居(村)民委员会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自治管理活动的监督;

(五)消防部门负责对住宅小区内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住宅小区以及周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物业服务用房规划的核实以及违法建设的认定;

(八)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行为;

(九)人民防空部门负责对人防工程设施的建设与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十)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和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十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等工作;

(十二)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协调通信运行设施保护等工作;

(十三)园林绿化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内绿化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