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消防车通道、消防疏散通道、消防救援场地和消防救援窗口设置明显标识和禁止占用提醒。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突发事件。住宅小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报告:

(一)发生火灾、水患、爆炸或者自然灾害;

(二)发生传染病疫情或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安全隐患,严重危及业主、物业使用人及建筑物安全;

(四)发生群体性事件;

(五)其他严重影响业主、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的隐患或者事件。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3日